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五十五條規定: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濃度和總量、超標排放情況,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環保部下發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》(部令【2014】第31號文件),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,及時、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五十五條規定: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濃度和總量、超標排放情況,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環保部下發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》(部令【2014】第31號文件),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,及時、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。